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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当消费者在商场的消费出现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商场认定后有权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1、“先行赔付”的条件:
⑴、顾客须提供商场统一印制的商品买卖合同及购物凭证,或能证明在本商场购物的有效凭证,且产品质量或服务在“三包”有效期内。
⑵、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鉴定或商场确认商户提供的商品质量或服务存在问题时,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商户有意拖延、拒绝或无力赔偿(含撤场联系不上)的情况,由商场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2、“先行赔付”的程序:
⑴、消费者认为在商场消费时,因商品质量或接受服务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可向商场投诉;商场受理投诉后,立即派专人进行核实、鉴定(界定不清时可报请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确定赔付责任由商户承担时,先由商场在消费者和商户之间进行调解。
①消费者和商户接受调解,商户向消费者赔付。
②消费者接受调解,商户若不接受,商场出具《关于商品质量和服务投诉处理决定》,通知商家限期无条件执行。商场先向消费者赔付。
③商户接受调解, 若消费者不接受,可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商场根据消协的调解结果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⑵、当确定赔付责任由商户承担,而商户已经撤场联系不上时,由商场与消费者协商。
① 双方意见一致,由商场向消费者赔付。
②消费者不接受商场的调解意见,可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商场根据消协的调解结果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③当确定赔付责任由商户承担,而消费者拒绝接受一切调解结果时,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场根据法院裁决向消费者先行赔付